8月17日,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联合印发《陕西省电动汽车大功率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方案》(陕发改能电力〔2026〕1173号)。方案明确,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履行备案、投资建设、竣工验收并投入商业运行的公共大功率充电设施项目(含充换电场站配套大功率充电设施),可按规定申请建设补贴。
补贴标准方面,按照大功率充电枪功率和配套主机输出功率两者最小值作为核算功率,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对单枪最大输出功率1000千瓦及以上的兆瓦级充电设施,按核算功率补贴80元/千瓦;对单枪最大输出功率大于250千瓦且低于1000千瓦的大功率充电设施,按核算功率补贴50元/千瓦。对县域范围内的大功率充电设施,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额外增加10元/千瓦。资金申报分2026年11月、2027年5月和11月三批次开展。
大功率充电设施的建设,将直接带动充电桩壳体、充电枪外壳、电缆保护管、电气绝缘部件等配套材料需求。玻璃纤维及其复合材料凭借轻质高强、耐腐蚀、绝缘性好、耐候性强等特性,是充电设施壳体及结构部件的理想材料。当前,国内已有行业企业开发出应用于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壳体、户外配电箱、电缆沟支架等场景的拉挤型材及模压制品,具备良好的产业化基础。随着大功率充电设施建设的规模化推进,玻璃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在该领域的应用空间有望进一步拓展。
陕西省电动汽车大功率充电设施
建设财政补贴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促进大功率充电设施科学规划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5〕632号)《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服务能力“三年倍增”行动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25〕1250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服务能力倍增实施方案》(陕发改能电力〔2026〕931号)落地见效,发挥省级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作用,推动我省电动汽车大功率充电设施建设提速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支持对象
(一)通过省级产业类统筹资金,对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省履行备案、投资建设、竣工验收并投入商业运行全过程的公共大功率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含充换电场站配套大功率充电设施)给予补贴。
(二)申领大功率充电设施补贴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充电设施为直流大功率充电设备,单枪最大输出功率250千瓦以上(不含250千瓦)。
2.申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设计规范要求,且手续完备,建成后接入陕西智慧车联网平台正常运营。
3.投资主体近3年内在财政资金申报、政府主导的专项监督检查中无违法违规记录,且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4.同一项目未获得中央或省级充电设施领域其他资金支持。
二、支持标准
按照项目配置的大功率充电枪功率和配套主机输出功率进行核算,以大功率充电枪功率总数和主机输出功率两者最小值作为核算功率,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1.为突出技术引领,对单枪最大输出功率1000千瓦及以上的兆瓦级充电设施给予重点支持,按照核算功率补贴80元/千瓦;
2.对单枪最大输出功率大于250千瓦且低于1000千瓦的大功率充电设施,按核算功率补贴50元/千瓦。
3.对县域范围内的大功率充电设施,在上述1、2项补贴标准基础上额外增加10元/千瓦。
三、资金申报
(一)建立大功率充电设施项目储备库。自方案发布之日起,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大功率充电设施项目规划布局,重点推进县域充电基础设施补短板工作,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项目投资建设,加快条件成熟项目的备案手续办理,每季度末梳理储备项目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审核后送省财政厅,做好年度资金预算。
(二)资金申报程序。2026年11月、2027年5月和11月分三批次开展资金申报工作。项目投资主体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申报材料。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联合审查,研究核定拟补贴对象及补贴金额,并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省财政厅按程序拨付至相关投资主体。
(三)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备案确认书、资金申报表、项目联合验收材料、陕西智慧车联网平台接入证明、企业承诺书、充电设备检验报告等。以上材料具体格式及要求在后续申报通知中进一步明确。
四、有关说明
(一)县域范围按照《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接续政策措施>的通知》(陕办发〔2023〕12号)中明确的83个县(市、区)执行。
(二)项目投资主体须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积极配合各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项目建成后,依照《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陕发改能电力〔2024〕952号),由投资主体及时提交验收申请,备案的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供电企业等,原则上开展一次性联合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四)陕西智慧车联网平台加强大功率充电设施运行情况监测,对存在运营异常状态(停运、长时间无充电量等)的设施,及时向主管部门通报并督促整改。
(五)在资金申报、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发现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后续申报资格,追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申报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六)本方案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来源: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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